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寵物餐廳寵物好可愛好療癒,但是餐點的衛生呢?您注意到了嗎?

                                                      【#周三真禾有看法
真真一人獨自居住在台北,單身很久的她為了填補那空虛寂寞的心靈,她領養了一隻小型犬-皮皮,除了上班時間外,真真與皮皮總是片刻不分離,一起散步,一起玩飛盤,甚至吃飯時也想帶著他,但總是被要求裝籠或是將皮皮獨自留在門口,甚至還有被阻擋在外不得進入的經驗,真真好無奈,心想:我只是想要皮皮不受拘束開開心心的陪著我吃飯,有那麼難嗎?某天,他在散步的時候發現社區轉角新開了一間寵物餐廳,那就像是一道曙光,是汪洋中的浮木,讓真真心中狂喜不已,吶喊著:我終於可以開心的跟皮皮用餐了~~,進去後發現,地板上不僅有尚未清理的排泄物,貓狗在一旁正在大戰著,毛髮亂飛……,而因為剛開幕非常忙碌的製作餐點的老闆並未發現,這樣的用餐環境,讓喜歡寵物的真真也卻步了….,究竟,寵物餐廳是不是合法存在,讓我們來追~~~                       
                 
一、寵物餐廳VS寵物友善餐廳:
這兩者的服務對象不同,寵物友善餐廳服務的對象是人,餐點僅提供給人,餐廳可能會要求顧客將寵物放置在籠子裡或是指定位置後才能入內用餐;寵物餐廳服務的對象是人與寵物,餐點則是會提供給人與寵物,寵物可以自由活動。
二、相關法規規定:
          1.衛生法規:
經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餐廳飼養寵物,僅要求必須給予管制及適當措施,而管制及適當措施要做到什麼程度,則未明文規定。惟臺北市政府在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有明文規定:「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寵物應繫以繩鍊或置於箱籠等予以適當管制。」,故台北市餐廳應依照該條條文進行更進一步的管制,不過筆者致電台北市政府食品藥物管理處詢問,他們表示動保處也很關心這個議題,覺得不應該限制動物的行動,所以目前他們稽查的重點會是放在:廚房及出餐區嚴禁寵物進入及用餐區要劃分開來,其他的出餐後就是消費者自己要注意了。
          2.建築與公寓大廈法規:
不管是獨立建物或是公寓大廈,都應該注意該建築物應符合建築使用相關法令。又如果該寵物餐廳是設立在公寓大廈則應該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當中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規定並投保公共意外險,在開設餐廳前也應先了解該社區的規約是否有限制飼養寵物,以減少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爭議。但如果當初餐廳入駐時規約並未規定禁養寵物,而事後才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或修訂規約方式表決通過禁養動物條款,是否適用呢?法律的大前提是不溯及既往,但規約訂定後經表決通過就會產生效力就得要遵守,那規定前就飼養的寵物呢,該怎麼辦?筆者致電詢問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科此問題,他們的回覆是規約制訂前飼養的寵物仍可繼續飼養。通常這種案例都是較特殊的,都是有嚴重影響到其他住戶才會被提案禁止,盡量還是要做好不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等三大原則。不過,已經有立委提案要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可以使用規約訂定禁養寵物的規定拿掉,這對喜愛動物飼養寵物的人是一大福音!另外高雄的朋友則應該要注意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公寓大廈三樓以上不得經營寵物業,並且規定業者應加入高雄市的寵物商業同業公會,每季應彙報繁殖、買賣、晶片使用情形相關紀錄予主管機關,並強化業者在職訓練,負責人或專任人員應接受訓練課程達一定時數才可換發新證。
          3.消防法規:
餐廳應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備,並依照消防法第9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這不僅僅是保護自己及毛小孩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也保護到左鄰右舍的安全,也算是做好敦親睦鄰的工作。
          4.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若違反上述規定,社會局得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令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三、上面法條講了那麼多,其實重點就是:客人的天倫要顧,餐點要吃,業者衛生、公共安全及基本的身障者的權益也要顧到。

Tip1餐廳養寵物可行不可行?可以養,但只能在限定範圍活動。
Tip2那該注意些什麼?建築消防要做好,該投保的不可少,衛生安全做到好,敦親睦鄰很重要!

參考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
公寓大廈管理條立法第23條第2項第3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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