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符合通知合法有效的要件有兩個:一是書面,二是10日前為通知。
但是其實除了這兩個要件外,法院判決認為開會通知或會議紀錄應達到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支配範圍,而置於該區分所有權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為必要始符合通知之旨趣,也就是說,如果區權人不住在這社區,應該要另行通知,不能說有交給租房的房客轉交或有張貼在公布欄就帶過去,所以清冊最好留下區權人的戶籍地址及收信地址及連絡電話,並定期更新。
一般現在發通知的做法大概有兩種:
一是郵寄,二是親自轉交或親自投遞至信箱,
以上也都會伴隨著張貼於公佈欄及電梯。
郵寄又分成平信寄出或掛號信寄出,筆者認為,用何種方法寄出都可以,法院也有過判決認為如果收件人都是在同一社區,實無必要利用較昂貴的雙掛號寄出,但不管用何種方式寄出,寄出的單據都記得要留存,至少多一份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有寄出,法院採不採用這就是法官自由心證了。
委由管理員親自投遞信箱的方法也是可行的,但是建議要錄影或拍照證明有一一的投進信箱,但最好還是一個一個通知到管理室領取後簽名,這是對管委會或管理員比較有利的方法。
而公告的方式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我們來舉個例子讓大家來算一算:
例如5/15早上0800開議,信件最慢什麼時候寄出?
以郵戳為憑?以大宗掛號單為憑?要計算破日嗎?
既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計算的單位是「日」,那麼幾點開會就不是這邊計算的基準,所以如果是5/15要開會,5/15不算,往前推10天,所以最晚要在5/4送達到區權人手中,又通知信件是以送達後開始發生效力,不是以寄出的郵戳日期開始發生效力,也不是以大宗掛號單上的寄出日期發生效力,郵寄需要運送投遞的時間,所以建議越早開始進行越好,如果是平信寄出,當然就需要更多的預備時間。
溫馨提醒一下~
現在大樓一般都是由管理員代收各式信件及包裹了,
這份通知如果是由管理員代收但是忘記交付到您手上也是會發生效力的喔!
✅Tip1:作業時間記得要拉長,寧願早寄也不要遲到。
✅Tip2:開區權人會議是區權人的權利也是義務,應該要想怎麼讓區權人收到通知而不是想該怎麼樣讓他沒收到。
✅Tip3:老話一句,把社區事當作自己的事,凝聚社區意識,才能住得開心。
參考法條及判決:
民法第95條
民法第120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最高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952 號民事判例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二三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