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什麼是過樑?

【真禾機電特攻隊】
使用執照附表中,有使用類組是「過樑」。何謂過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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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7日 星期一

車位可以隨意挪動嗎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管理委員會將車位挪動位置、數量不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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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 星期五

泡沫滅火,火災時是恩物,故障噴灑時是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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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走在路上不是天降大任,而是天降磁磚雨,差點頭破血流,實在是太嚇人啦!



                                              【#周三真禾有看法-新聞聊天室】
生死瞬間!天落「磁磚雨」 他只差一步踏出馬路…
恐怖喔~恐怖到了極點喔~
走在路上不是天降大任,而是天降磁磚雨,差點頭破血流,實在是太嚇人啦! 

我們分成兩個部分來探討:
1.磁磚掉落責任誰要負?
2.公共意外險的投保
外牆是屬於共有部分,其修繕、管理、維護由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所以如果有管委會就是管委會,沒有的話就是由管理負責人,但如果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前的公寓大廈,可能會連管理負責人都沒有,這時候負責人就會是全體住戶。但是也不一定出事了管委會就一定是負責的人,還是要看磁磚掉落原因是因為管委會督導不周抑或是有其他怠惰的原因(例如開區權會討論要不要進行維護但區權人不願意負擔維護費用),原因不同當然給付賠償金跟承擔刑責的對象都會不同。 

台北市曾經發生過一個磁磚掉落砸傷小妹妹導致其不良於行的案例,檢察官是起訴全體住戶,因為該社區並沒有成立管委會,在發生事件後才成立,而且不論是刑責承擔抑或是賠償金額的分攤問題,住戶們在發生意外後都在推拖。這個問題我們之前也有聊到過,針對這種臨時性的大筆支出,對住戶們可能是有負擔的,是否應該成立管委會建立公共基金制度,這是值得深思的。
可參考熱心阿倍的煩惱http://ppt.cc/dHoJf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特定行業需要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但是管委會也是可以自主投保的,畢竟住家跟商店承擔的風險標的不一樣,可以跟保險公司細談契約內容,然後再選擇可以負擔的保費。其實住戶們一起分攤保費,一年要給付的保費並不會太多,面對現在這種巨大的天氣變化,不單單只是年久失修才會有問題發生,縱使做好維護也是可能會有意外發生,這就是公共意外險的存在意義阿!負擔不太多的保費,可以在發生意外時獲得保障的話,對社區對住戶都是雙贏的!
Tip1:基本的維護做好做滿,風險就會降低
Tip2:出門在外意外險不可少
Tip3:社區意識的養成很重要,社區事就是自家大小事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建築法第77
建築法第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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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7日 星期五

大樓萬一停電,發電機油箱可以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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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5日 星期三

公共區域可堆放物品嗎?

   【#周三真禾有看法-新聞聊天室】
到底誰堆的?店家自保調電眼 遭住戶阻饒
https://news.tvbs.com.tw/life/718089 
想知道東西到底誰堆的,找來主委、警察結果卻遭到阻撓。一名女住戶直接承認就是她放的,但到底為什麼放,卻講不出個所以然,因為實在好困擾,店家想要自保,好幾次找來警察、管委會還是沒消沒息,鐵架雜物直接擋在店家門口又不敢動,因為這裡算是社區的退縮地,管理單位屬於管委會,偏偏對方又貼上這字條,寫上「勿拿勿動,否則將提告偷竊、侵占」,警告意味十足。佛具店員工陳先生:「警察跟環保局的人都說,這是社區用地,私人用地他們無權干涉。」真的好傷腦筋,因為堆放人寫不能動,也沒人敢動,誰動誰倒楣,警察來了幾次只說如果是人行道,他們就好解決,可以依法清除甚至法辦竊占,管委會得知後也來張貼公告要求撤除,稱已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但過了那麼多天東西依舊在,店家該怎麼辦?律師胡原龍:「主管機關的裁罰是可以罰4萬到20萬,而且是可以連續處罰的,也不要小看這個連續處罰,如果不繳,將來可以移送行政執行署來強制執行。」土地雖然屬於開放的公共空間,但還是不歸社區的特地住戶所有,想放置東西同樣也不行,就得按照公寓大廈條例的規定,不過到底是什麼樣的心結,需要這樣大費周章,恐怕還是得要雙方好好溝通一下,問題才能真正解決。
今天有這麼一則新聞,真真小編覺得可以幫助大家拿來沉澱一下連假後複雜的心情(會嗎?有嗎?XDDD),讓我們來看看吧~
我們分成幾個部分來探討:
1. 公共區域可堆放物品嗎?
2. 住戶調監視器需要取得誰的同意嗎?
3. 如果移動了,會產生什麼問題?
從新聞當中我們可以得知的訊息是:這小小塊空地是屬社區公共空間,既然是公共空間,住戶當然可以用阿!是的,住戶當然可以用,但是不能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有規定的,而且~違反規定者,是可以被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還有這是可以連續處罰的,每次如果都罰二十萬,荷包馬上就空空啦!不要跟新台幣過意不去阿大大,我們有話可以好好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有針對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定例規定要求管理負責人跟管委會不得拒絕,但並沒有調閱監視器的相關規定,不過安裝監視器本就是住戶委託安裝,目的就是在於像發生類似案件時,才得以保全證據,所以不論是否有相關規定,住戶都可以要求調閱。
那到底可不可以移動呢?建議住戶還是交由管委會處理(一般大家也都怕被告也都是這麼做),如果住戶依舊不聽勸,那就只好請主管機關來處理,罰到他怕,罰到他撤掉為止,租個小倉庫存放的費用應該比罰金還便宜阿!
Tip1:公共空間住戶可以使用,但是使用方法的對錯很重要。
Tip2:基本上公共空間都不能堆放個人雜物,私人購買的停車位也是不能違反設置目的及通常方法而堆放雜物。
Tip3:溫馨提醒,鐵架若倒塌傷及路人可能會有刑事及民事責任要承擔喔!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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