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7日 星期三

停車位究竟能不能放雜物呢?

那一年,他的出現,讓家裡的空間漸漸的變小了,
所有的空間都是他的,老婆也變成是他的,我的睡覺時間也是他的,
即便如此,我也是甘之如飴(黑眼圈)
漸漸的,他長大了,他的推車不再需要使用了,我便把他跟我的交通工具擺在一起,
但是,主委卻告訴我,不能放雜物,
他怎麼會是雜物呢,不是的!
他乘載的是我兒子的回憶,我們用著那推車推著他走遍了各大公園各大遊樂場,
怎麼會是雜物呢?我不依!
真真,為什麼我買的車位不能放我想放的東西呢?請你告訴我為什麼~~~(馬景濤式搖晃)

是的,這個狀況有小孩的您應該都很熟悉,隨著家庭成員的增加,家中的物品增加了,大家都無所不用其極的利用現有的空間,都想著要讓自己住得舒服ㄧ些。究竟停車位什麼可以放什麼不能放呢?
公寓大廈的停車位依性質不同可分為「法定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增設停車位」三種,一般公寓大廈停車位之產權多屬法定停車位,今天我們就以法定停車位為主軸來論述。

「法定停車位」並無獨立產權,而是以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分配給各區分所有權人,其必須隨同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一併移轉,不能單獨出售,但可依分管協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在規約中約定,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但使用權人不得變更原執照之使用目的,也就是說,他是停車場所以只能停車,回憶縱使重要,但推車他畢竟不是真的是車,也只能跟回憶say goodbye


那腳踏車機車可以放置在汽車停車位嗎?
內政部在72年有發佈過函令解釋(72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
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所以是可以停的喔!

Tip1:停車位顧名思義就是停「車」的,不是放雜物的。
Tip2:有些回憶放在心裡就好,不用放在停車位。
Tip3:停放腳踏車機車並不違反法令,但是還是要尊重一下規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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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無機房電梯,主機你知道在哪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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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0日前通知該如何計算?何謂合法通知?



區權人會議原則上是以書面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例外才是用公告的方式進行通知。
但是要怎麼進行通知才比較不會有爭議,這就非常重要。
要符合通知合法有效的要件有兩個:一是書面,二是10日前為通知。
但是其實除了這兩個要件外,法院判決認為開會通知或會議紀錄應達到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支配範圍,而置於該區分所有權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為必要始符合通知之旨趣,也就是說,如果區權人不住在這社區,應該要另行通知,不能說有交給租房的房客轉交或有張貼在公布欄就帶過去,所以清冊最好留下區權人的戶籍地址及收信地址及連絡電話,並定期更新。
一般現在發通知的做法大概有兩種:
一是郵寄,二是親自轉交或親自投遞至信箱,
以上也都會伴隨著張貼於公佈欄及電梯。
郵寄又分成平信寄出或掛號信寄出,筆者認為,用何種方法寄出都可以,法院也有過判決認為如果收件人都是在同一社區,實無必要利用較昂貴的雙掛號寄出,但不管用何種方式寄出,寄出的單據都記得要留存,至少多一份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有寄出,法院採不採用這就是法官自由心證了。
委由管理員親自投遞信箱的方法也是可行的,但是建議要錄影或拍照證明有一一的投進信箱,但最好還是一個一個通知到管理室領取後簽名,這是對管委會或管理員比較有利的方法。
而公告的方式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我們來舉個例子讓大家來算一算:
例如5/15早上0800開議,信件最慢什麼時候寄出?
以郵戳為憑?以大宗掛號單為憑?要計算破日嗎? 
既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計算的單位是「日」,那麼幾點開會就不是這邊計算的基準,所以如果是5/15要開會,5/15不算,往前推10天,所以最晚要在5/4送達到區權人手中,又通知信件是以送達後開始發生效力,不是以寄出的郵戳日期開始發生效力,也不是以大宗掛號單上的寄出日期發生效力,郵寄需要運送投遞的時間,所以建議越早開始進行越好,如果是平信寄出,當然就需要更多的預備時間。
溫馨提醒一下~
現在大樓一般都是由管理員代收各式信件及包裹了,
這份通知如果是由管理員代收但是忘記交付到您手上也是會發生效力的喔!
Tip1:作業時間記得要拉長,寧願早寄也不要遲到。
Tip2:開區權人會議是區權人的權利也是義務,應該要想怎麼讓區權人收到通知而不是想該怎麼樣讓他沒收到。
Tip3:老話一句,把社區事當作自己的事,凝聚社區意識,才能住得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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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及判決:
民法第95
民法第12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
最高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952 號民事判例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二三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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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鞋櫃到底能不能放在自家門口呢?




鞋櫃到底能不能放在自家門口呢?🙋🙋‍♂️

桃園發生了一件民眾鞋櫃放在自家門口卻被桃園市政府裁罰,民眾不服提起訴願未果後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獲勝後桃園市政府上訴到二審被高等行政法院逆轉的案例,讓這位民眾嘗盡了訴訟三溫暖。

很多人都會覺得我在自家門口擺放鞋櫃到底為什麼不行,這是我家門口耶,公設我也是有分到坪數,我也是可以使用阿,為什麼要管我們那麼多!住戶覺得管委會管太多,管委會覺得有理說不清,往往衝突就這麼發生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避免妨礙逃生避難,公寓大廈樓梯間、共同走廊或防空避難設備本應維持暢通,始能保持逃生避難無阻,妥適管理維護公寓大廈居住者之安全並提昇居住品質,所以重點在於為了公共安全所以要保持暢通,於此,對於雜物的定義是什麼其實也不是那麼重要了,因為不管你擺放的是什麼,擺得再怎麼整齊,在公共空間就是不能擺放物品影響逃生,萬一真的發生意外導致傷亡,阻礙逃生的住戶恐怕會有刑事責任需要承擔,人在慌亂的時候再小的物品都有可能成為阻礙阿!
Tip1:打開家門進入到的空間才是真正住戶可以自由發揮的空間。
Tip2:大家將思考層次拉高放在為社區著想,凝聚社區意識,其實很多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了!
Tip3:其實……鞋子放在家裡也比較不會被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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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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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什麼是過樑?

【真禾機電特攻隊】
使用執照附表中,有使用類組是「過樑」。何謂過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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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7日 星期一

車位可以隨意挪動嗎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管理委員會將車位挪動位置、數量不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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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 星期五

泡沫滅火,火災時是恩物,故障噴灑時是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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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走在路上不是天降大任,而是天降磁磚雨,差點頭破血流,實在是太嚇人啦!



                                              【#周三真禾有看法-新聞聊天室】
生死瞬間!天落「磁磚雨」 他只差一步踏出馬路…
恐怖喔~恐怖到了極點喔~
走在路上不是天降大任,而是天降磁磚雨,差點頭破血流,實在是太嚇人啦! 

我們分成兩個部分來探討:
1.磁磚掉落責任誰要負?
2.公共意外險的投保
外牆是屬於共有部分,其修繕、管理、維護由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所以如果有管委會就是管委會,沒有的話就是由管理負責人,但如果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前的公寓大廈,可能會連管理負責人都沒有,這時候負責人就會是全體住戶。但是也不一定出事了管委會就一定是負責的人,還是要看磁磚掉落原因是因為管委會督導不周抑或是有其他怠惰的原因(例如開區權會討論要不要進行維護但區權人不願意負擔維護費用),原因不同當然給付賠償金跟承擔刑責的對象都會不同。 

台北市曾經發生過一個磁磚掉落砸傷小妹妹導致其不良於行的案例,檢察官是起訴全體住戶,因為該社區並沒有成立管委會,在發生事件後才成立,而且不論是刑責承擔抑或是賠償金額的分攤問題,住戶們在發生意外後都在推拖。這個問題我們之前也有聊到過,針對這種臨時性的大筆支出,對住戶們可能是有負擔的,是否應該成立管委會建立公共基金制度,這是值得深思的。
可參考熱心阿倍的煩惱http://ppt.cc/dHoJf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特定行業需要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但是管委會也是可以自主投保的,畢竟住家跟商店承擔的風險標的不一樣,可以跟保險公司細談契約內容,然後再選擇可以負擔的保費。其實住戶們一起分攤保費,一年要給付的保費並不會太多,面對現在這種巨大的天氣變化,不單單只是年久失修才會有問題發生,縱使做好維護也是可能會有意外發生,這就是公共意外險的存在意義阿!負擔不太多的保費,可以在發生意外時獲得保障的話,對社區對住戶都是雙贏的!
Tip1:基本的維護做好做滿,風險就會降低
Tip2:出門在外意外險不可少
Tip3:社區意識的養成很重要,社區事就是自家大小事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建築法第77
建築法第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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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7日 星期五

大樓萬一停電,發電機油箱可以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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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5日 星期三

公共區域可堆放物品嗎?

   【#周三真禾有看法-新聞聊天室】
到底誰堆的?店家自保調電眼 遭住戶阻饒
https://news.tvbs.com.tw/life/718089 
想知道東西到底誰堆的,找來主委、警察結果卻遭到阻撓。一名女住戶直接承認就是她放的,但到底為什麼放,卻講不出個所以然,因為實在好困擾,店家想要自保,好幾次找來警察、管委會還是沒消沒息,鐵架雜物直接擋在店家門口又不敢動,因為這裡算是社區的退縮地,管理單位屬於管委會,偏偏對方又貼上這字條,寫上「勿拿勿動,否則將提告偷竊、侵占」,警告意味十足。佛具店員工陳先生:「警察跟環保局的人都說,這是社區用地,私人用地他們無權干涉。」真的好傷腦筋,因為堆放人寫不能動,也沒人敢動,誰動誰倒楣,警察來了幾次只說如果是人行道,他們就好解決,可以依法清除甚至法辦竊占,管委會得知後也來張貼公告要求撤除,稱已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但過了那麼多天東西依舊在,店家該怎麼辦?律師胡原龍:「主管機關的裁罰是可以罰4萬到20萬,而且是可以連續處罰的,也不要小看這個連續處罰,如果不繳,將來可以移送行政執行署來強制執行。」土地雖然屬於開放的公共空間,但還是不歸社區的特地住戶所有,想放置東西同樣也不行,就得按照公寓大廈條例的規定,不過到底是什麼樣的心結,需要這樣大費周章,恐怕還是得要雙方好好溝通一下,問題才能真正解決。
今天有這麼一則新聞,真真小編覺得可以幫助大家拿來沉澱一下連假後複雜的心情(會嗎?有嗎?XDDD),讓我們來看看吧~
我們分成幾個部分來探討:
1. 公共區域可堆放物品嗎?
2. 住戶調監視器需要取得誰的同意嗎?
3. 如果移動了,會產生什麼問題?
從新聞當中我們可以得知的訊息是:這小小塊空地是屬社區公共空間,既然是公共空間,住戶當然可以用阿!是的,住戶當然可以用,但是不能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有規定的,而且~違反規定者,是可以被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還有這是可以連續處罰的,每次如果都罰二十萬,荷包馬上就空空啦!不要跟新台幣過意不去阿大大,我們有話可以好好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有針對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定例規定要求管理負責人跟管委會不得拒絕,但並沒有調閱監視器的相關規定,不過安裝監視器本就是住戶委託安裝,目的就是在於像發生類似案件時,才得以保全證據,所以不論是否有相關規定,住戶都可以要求調閱。
那到底可不可以移動呢?建議住戶還是交由管委會處理(一般大家也都怕被告也都是這麼做),如果住戶依舊不聽勸,那就只好請主管機關來處理,罰到他怕,罰到他撤掉為止,租個小倉庫存放的費用應該比罰金還便宜阿!
Tip1:公共空間住戶可以使用,但是使用方法的對錯很重要。
Tip2:基本上公共空間都不能堆放個人雜物,私人購買的停車位也是不能違反設置目的及通常方法而堆放雜物。
Tip3:溫馨提醒,鐵架若倒塌傷及路人可能會有刑事及民事責任要承擔喔!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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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守護您安全的裝備-消防撒水

當年汐止東科大樓因屬於技術規則高層專章修正前之建築物,10F以下免設置自動撒水…如果當年法令有強制規定,或許結果就能改寫,因而避免了一場大火。
高樓搶救困難。自動撒水在實務上確實發揮了高度的自動滅火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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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熱心阿倍的苦惱~

某社區阿倍來信:阿倍表示,他住在五樓雙拼的公寓,他本來是這塊地的地主,後來跟建商一起蓋了這棟公寓,他說這棟房子就像是他的孩子一樣,每天他都細心打理著,他們沒有管理委員會,不過因為幫忙久了大家有什麼問題也都找他。這天,頂樓住戶告訴阿倍頂樓漏水了,他請人估完價要十幾萬的花費,請阿倍幫忙向其他住戶收款,阿倍疑惑了,你家漏水到底為什麼要大家幫忙付費呢?

在上一篇頂樓漏水的案件中我們了解公寓大廈頂樓漏水要先知道使用權在誰手上,這篇我們就先設定頂樓的使用權是全體住戶共同擁有。

【來自頂樓的你-屋頂平台漏水了該怎麼辦】http://ppt.cc/vfo2W

既然是共同使用,頂樓漏水那當然就是要由管理委員會從公共基金或按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阿!BUT~因為阿倍的公寓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就蓋好,所以並沒有強制要設立管理委員會更沒有公共基金的設立,所以這筆錢勢必是要由全體住戶分攤,如果這筆費用我們用整數10萬來計算,先不論比例,以10戶來計算,平均一戶要分攤1萬元,如果是您,您會乾脆的把1萬元掏出來交給阿倍嗎?像一樓的阿花就表示:哎唷~明明丟系他家漏水,那是他家的天花板溜,挖為蝦米要幫他修啦(蓮花指);三樓剛生下一兒的年輕夫妻則表示:我們一個月薪水都只有22K,上有老父老母下有ㄧ兒,幾乎都是月光族了,我們哪裡來1萬塊可以付(淚眼汪汪),還沒有走完整棟,阿倍就遭遇到了許多困難……

這是很多老舊型的公寓時常遇到的困境,平常沒有收管理費更沒有建立公共基金制度,修漏水這個還算是小錢,如果是要換電梯呢?電梯一台要價都超過百萬,連1萬修繕漏水的費用都無法順利讓大家願意掏出錢來了,更何況是分攤下來10幾萬的電梯費用呢?所以看房的時候建議可以看看公布欄是否有相關的財務報告表,如果沒有一筆高額定存,我們可以推斷該公寓可能沒有公共基金,也可以知道會不會是所謂的「破產社區」,將來才不會遇到公設損壞卻苦無基金可以維修的窘境。

建議住戶可以自主推動設立管理委員會,建立公共基金的制度,讓專人管理事務,有了公共基金也可以好好的維護公共設備,對於維持房價也是有幫助的。某社區雖然有許多名人居住,但卻一直無法賣得好價格,就是因為早期設立的交誼廳跟健身房沒有公共基金可以固定維護,多年累積下來,現在預估維修的費用竟然高達一億,在大家都不願意分攤維修的情況下,也只能放任他繼續損壞,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會賣得好價格。

Tip1:管理費雖然每個月繳起來都微微的覺得痛,但是這種微微的痛是有益社區健康的,您總不想將來對著壞掉的昂貴公用設備大唱「阿~多麼痛的領悟~」吧。
Tip2:戶數少雖然清幽,但是可能是拿昂貴的管理費換來的!
Tip3:不要問管理費要多少才算多,因為,那把尺在您心中!

相關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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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來自頂樓的你-屋頂平台漏水了該怎麼辦!

#周三真禾有看法】

阿明來信詢問:他住在公寓大廈的頂樓,近來出現漏水狀況,向管委會提出要求修繕,管委會卻說修繕頂樓漏水頂樓住戶須跟管委會各負擔2分之1,並且打算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提出,表決通過後納入住戶公約。主委認為是頂樓住戶沒有盡到維護頂樓防水層,所以應該負責任,真的是這樣嗎?             

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先了解的是阿明有沒有頂樓的使用權。

如果阿明有使用權,那麼依照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阿明應該要負擔修繕頂樓平台的費用,如果管委會願意付一半的錢,那可真是佛心來著~我們應該要大方的答應他~

但是如果沒有與任何人約定使用權,那依照同條例第7條規定是屬於共有部分,又同條例第10條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這時候頂樓是屬於共有的部分,維護當然是要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來做,管委會沒有盡到維護的責任,竟然反過來要要求各負擔2分之1,當然是可以拒絕,如果他找群宜法律當社區法律顧問的話,他一定會有不同看法~

主委會有這樣的想法,筆者猜想可能是跟同條例第12條混在一起了,但第12條講的是專有部分,專有部分白話一點來說就是打開你家門後才可以進去的空間,假如是這個空間需要修繕,看情況才可以跟樓上樓下或是隔壁鄰居談各負擔一半,這兩個概念是不一樣的~ 但一樣的是如果是可歸責於某人,那當然就是要由某人負責啦!

區權人通過的規約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規約之定義,依照同法第3條第12款之規定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對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其內容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自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權之本質,又「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七三七號判例意旨所揭示,如果頂樓住戶有使用權的情況下,區權會仍願意提出各付一半的決議,這優於法條的規定,自無不可,但若沒有,用決議去影響頂樓住戶的權利,這恐就有爭議了。

Tip1:空中花園很美,但是內行的都知道那只是增加滲水的機率。
Tip2:頂樓平台住戶可以有使用權,但沒有權利增設違建。
Tip3:規約>區權人會議議決>管委會決議

阿明的問題我們解決了,下周我們來聽聽主委的辛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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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4日 星期二

室內裝修,請交給專業的來!

                                                          【#周三真禾有看法
真真最近買了公寓,找好了設計師設計了他喜愛的風格,經過多次討論後,終於要開始要進行裝修,設計師告訴他必須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核圖說然後才可以進行施工,竣工後還要申請竣工查驗,這到是讓真真上了一課……      

星期一我們了解到了裝修跟裝潢的不同後,今天要來深度的聊聊裝修。

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只要是要從事上述四種行為都必須要找室內裝修從業者裝修。

而室內裝修從業者必須是要: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才行。

要知道裝修業者是否登記在案,可以上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詢(http://cpabm.cpami.gov.tw/SearchListPage.jsp)


在進行裝修前必須要將圖說送審,拿到許可文件後才能開始裝修,竣工後也必須要取得竣工合格的證明文件,整個裝修才算完成。為什麼要那麼麻煩呢?那是因為建築物的室內裝修結果對於火災的災害程度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對於公共安全更有著絕對的關係,透過法規強制規定,期望可以提升民眾的人身跟財產安全。

建築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以幾乎所有的公寓大廈都是屬於室內裝修管制的範圍,為了全體共有、共用權利的考量多半管理委員會都有訂立管理辦法,來管理室內裝修時的各項事務,例如申請程序、限定可裝修時間、電梯使用方法、廢棄物處理等等,讓管理人員好掌握裝修戶的狀況,真禾機電徐源德總經理在「大樓裝修、設備管理好好學」一書中也有詳細的介紹,還有申請表及大樓裝修管理辦法的範本,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購買來參考!

Tip1:裝修請交給專業的來!
Tip2:公寓大廈住戶要裝修不管管委會有沒有訂立辦法,都建議先跟管委會或總幹事打過招呼,做好敦親睦鄰的工作~
Tip3:不是所有師字輩的都是考試合格的,請愛用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      資訊系統入口網查詢!群宜法律關心您~

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5
建築法第77-2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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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遠離大怒神系列之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五輕鬆聊建築
是誰每天會陪著你上班下班,是誰讓你每天一定會摸摸它,而它每天也都默默的望著你、承受著你的重量,但是它卻隨著歲月的流失而慢慢的年華老去呢?這個它不是別人,它就是-電梯。你在乎過你家的電梯嗎?你知道它每個月都需要被檢測維修嗎?你知道它有專屬統一編號嗎?它天天陪著你,但是它的一切你卻都不明瞭,你可知道,好的電梯會帶你回套房,壞的電梯卻是帶你上天堂阿!  

每部電梯都應要有使用許可證並妥善張貼於出入口處前上方顯眼處所,上面揭露著許可證字號、昇降設備統一編號、有效期限等資料如下圖:


要知道自家電梯是不是檢查合格,第一步可以從許可證中得知。
依法規定昇降設備依法每月都應維護一次,安全檢查則是每年一次,不建議管委會為了節省維護費用而擅自改成兩個月一次,發生問題可得不償失

管理人(可以是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管委會或是物業公司請務必要注意追蹤。

檢查員依照建築法必須是要有專業技術登記證,為了避免像前一陣子某電梯公司建教生偽造簽名的狀況發生,可以要求檢查員前來維護時出示登記證仔細核對身分,電梯如果出事重則會攸關到人命,不得不小心謹慎。

內政部營建署有設立一個「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http://cpabm.cpami.gov.tw/wwwpakMgr/)透過這個系統,可以知道許可證上更細項的資訊,可以多加利用。這個系統也可以透過左下方的QRCode直接掃描進入。

Tip1 確認有效期限即可馬上知道電梯維修有沒有確實。
Tip2 維修檢查員必須是具有專業技術登記證之專業人士
Tip3 管理人若未確實申請安全檢查,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77-4
建築法第95-2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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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圖解函令解釋-通風設備

有關住戶將建物管道間以磁磚等物堵塞造成廢氣無法排放是否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之適用疑義一案

發布日期:2016-11-24
內政部105.11.24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6480號函

說明:

  1. 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5118日府授都建字第10562862900號函辦理。
  2. 按「居室應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或有效之自然通風設備或機械通風設備,並應依左列規定:......」、「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應具有防雨、防蟲作用之進風口,排風口及排風管道。二、排風管道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管道應儘可能豎立並直通戶外。......」、「廁所應設有開向戶外可直接通風之窗戶,但沖洗式廁所,如依本章第八節規定設有適當之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3條、第44條、第48條所分別明定,合先敘明。
  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同部分。」,是敷設於建築物屬共同部份之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係屬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同部分之建築物設備,雖位於專有部分,依前揭條例第7條第5款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4. 另按同條例第9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且本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已明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如住戶違反第9條第2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經制止而無效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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